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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秋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201号移送单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秋霞,女,1970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与陈秋霞抢劫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秋霞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密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