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971号原告杨某,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葛某,女,199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