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捷与邓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捷,邓秀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337号原告:刘捷,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秀平,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捷与被告邓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捷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刘捷负担。审判员 陈奕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彤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