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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捷与邓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捷,邓秀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337号原告:刘捷,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秀平,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捷与被告邓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捷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刘捷负担。审判员  陈奕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彤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