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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46张家港市正升服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百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正升服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百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正升服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王中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珠,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百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王府名邸1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孟公石。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正升服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百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百福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家港市正升服帽有限公司货款161654.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34元由张家港市百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张家港市正升服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市百福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张家港市正升服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百福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正升服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百福纺织有限公司已实际歇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无商品房屋、证券等财产,其名下的车辆虽经查封,但查无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百福纺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6502.36元银行存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到位6502.36元,尚未受偿金额为158686.51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正升服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百福纺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