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406号原告: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龙 云人民陪审员 龙楚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