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45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冯仁海与何丽霞、何丽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仁海,何丽霞,何丽凤,梁教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5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仁海,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丽霞,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丽凤,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教洪,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冯仁海与被告何丽霞、何丽凤、梁教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及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何丽霞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冯仁海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何丽凤、梁教洪对被告何丽霞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丽霞、何丽凤、梁教洪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929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月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同月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股份收益。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丽霞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村村委会陇西新邨三巷8号(产权证号:03××48)、被执行人何丽霞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村村委会蟠龙坊二巷1号(产权证号:03××55)、被执行人何丽霞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61号海骏达上苑19号商铺(产权证号:03××83)、被执行人何丽霞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路西22号海云堡豪庭5座1005房产(产权证号:03××70),被执行人梁教洪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园大路8号房产(产权证号:03××49),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已由本院另案依法进行查封处理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129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5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润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