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财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素真、王翠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真,王翠翠,王祥源,徐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10号申请人:李素真,女,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人:王翠翠,女,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人:王祥源,男,199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徐箭,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李素真、王翠翠、王祥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徐箭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李素真、王翠翠、王祥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箭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素真、王翠翠、王祥源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路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晓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