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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洛阳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根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根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502号原告洛阳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夹马营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张忠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准,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根安,男,汉族,1978年8月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根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司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少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