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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云峰、戴香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云峰,戴香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权,男,1978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巴彦乌兰信用社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鲁云峰,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戴香桃,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鲁云峰、戴香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云峰于2017年6月21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白秀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