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左某与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647号原告左某,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尚某,男,3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