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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泰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农正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泰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7号1802室。法定代表人:徐师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鹏,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农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6号5楼。法定代表人:庄士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尤炳良,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泰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农正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1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厦门泰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大正大厦停车场合作管理合同》第18条约定,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叁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壹方均可向本合同项下标的之机动车停车场之相关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停车场地处厦门市思明区。本案管辖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农正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台资企业,根据本院关于涉台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应由原审法院集中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厦门泰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审 判 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