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仝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亚芳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仝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亚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1215号原告黑龙江省仝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71号。法定代表人祝占学。委托代理人周忠欣,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亚芳,女,1954年12月5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黑龙江省仝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亚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仝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田丽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宇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