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莒县万泰装饰材料总汇与张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万泰装饰材料总汇,张同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626号原告:莒县万泰装饰材料总汇。负责人:邹宗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同伟,男。原告莒县万泰装饰材料总汇与被告张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莒县万泰装饰材料总汇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莒县万泰装饰材料总汇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莒县万泰装饰材料总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莒县万泰装饰材料总汇负担。审判员 明建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启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