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亚春与陈玉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春,陈玉芝,陈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65号原告:李亚春,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60********,住址:海伦市海伦镇向阳路***号。被告:陈玉芝,女,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52********,住址:海伦市海伦镇长继胡同*号。被告:陈华,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53********,住址:海伦市海伦镇建设路40号浴池小区第*栋*单元*楼西门。原告李亚春与被告陈玉芝、陈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确认原告李亚春与被告陈玉芝、陈华的父亲陈景洲(已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陈玉芝、陈华协助原告李亚春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1999年3月3日,原告李亚春与陈景洲(已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景洲将其自有的座落于海伦市向阳街7委48组(面积47.3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海房字第00145**号)的2间房屋出卖给原告李亚春。原告李亚春按约定一次交齐房款后,陈景洲将该房屋及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原告李亚春。后陈景洲去世,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亚春与被告陈玉芝、陈华的父亲陈景洲(已故)签订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向阳街7委48组(面积47.3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海房字第00145**号)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陈玉芝、陈华协助原告李亚春办理陈景洲(已故)名下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向阳街7委48组(面积47.3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海房字第00145**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65.0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亚春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馥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