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郭卫东抢劫、强奸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卫东,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6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郭卫东,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千丰镇兴国村1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卫东抢劫、强奸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3)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