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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林熙龙、熊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熙龙,熊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30号之一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治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军,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林熙龙,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熊清,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熙龙、熊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吉成人民陪审员  唐德鲁人民陪审员  邓绍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