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亮与解超、潘默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亮,解超,潘默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高亮。被执行人解超。被执行人潘默凝。关于高亮与解超、潘默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25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亮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解超、潘默凝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申报其财产。2017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解超、潘默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解超、潘默凝在金融行业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其账户均无余额;另查明被执行人解超、潘默凝无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高亮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高亮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5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