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邱于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于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9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于察,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于察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于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邱于察在石狮市爱乐酒店KTV318包厢内,谎称能够帮忙购买燃油,以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8000元至其朋友侯某账户(另案处理),后侯某将前述款项汇至被告人邱于察账户。次日,经谢某多次联系,被告人邱于察通过微信转账退还人民币1000元给谢某,随后便关闭手机并更换联系方式。被告人邱于察于2017年3月1日向石狮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元。另查明,邱于察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元已于2017年3月1日发还给被害人谢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于察通过其亲属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于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陈述,证人洪某、侯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手机信息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邱于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于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人民币7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于察有犯罪前科及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于察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于察退出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且预交罚金,酌情对被告人邱于察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于察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