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某、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程某,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潘红梅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