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树涛、凤台县刘集镇杨刘社区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树涛,凤台县刘集镇杨刘社区村民委员会,凤台县刘集镇人民政府,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树涛,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旭,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台县刘集镇杨刘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台县刘集镇杨刘村。法定代表人:朱军,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台县刘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台县刘集镇,组织机构代码00306620-8。法定代表人:陈锐,该镇镇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煜,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09235209(1-1)。法定代表人:陈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雪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灵,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树涛因与被上诉人凤台县刘集镇杨刘社区村民委员会、凤台县刘集镇人民政府、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对1109143.06元是否包含了刘树涛养殖房的补偿费用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树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