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志刚公民身份号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刚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02执2250号被拘留人:陈志刚公民身份号码:×××2054本院在执行金永潮与陈志刚(2017)浙0602执22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志刚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