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阳江市阳东纽威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阳江市阳东纽威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03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秀丽,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阳东纽威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东风四路331号。法定代表人:冯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阳江市阳东纽威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冯喜元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恭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