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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0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嘉智置业有限公司与喻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嘉智置业有限公司,喻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9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嘉智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喻莎,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嘉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喻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嘉智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喻莎协助办理合同登记号为Y1511451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手续,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喻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注销西安嘉智置业有限公司与喻莎签订的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合同备案登记号为:Y15114512、12-10706),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