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02执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653南通宝贝太阳能热水器厂与郭李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宝贝太阳能热水器厂,郭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365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宝贝太阳能热水器厂,住所地南通市任港街道办事处。代表人:陆振斌,厂长。被执行人:郭李平,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大中农场第十一监区服刑。申请执行人南通宝贝太阳能热水器厂与被执行人郭李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商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金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范钦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