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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怀亮、张树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亮,张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怀亮,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树涛,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张怀亮与被执行人张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树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怀亮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树涛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拘留张树涛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2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建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