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2156宜兴市如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张桂平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平,宜兴市如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苏宁环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平,男,195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林,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如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362号环亚大厦6楼。诉讼代表人:储云南,该管理人负责人。原审第三人:苏宁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十七楼。法定代表人:张桂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林,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桂平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如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及原审第三人苏宁环球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桂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桂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5253元,减半收取192626.50元,由上诉人张桂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晓燕审判员 徐 冰审判员 贾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晴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