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黎东光、林锦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东光,林锦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东光,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锦辉,男,汉族,1948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再审申请人黎东光因与被申请人林锦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黎东光申请再审称,其与林锦辉于2015年6月28日发生冲突后,虽然在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白沙派出所调解下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但该调解协议书不是黎东光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其疼痛难忍和头痛脑胀迫于无奈的情形下签订的,是无效的。请求:1、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或重审。2、支持黎东光关于身体受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林锦辉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6月28日,黎东光与林锦辉在小区门前因出入一事发生冲突后,已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白沙派出所作出调解处理。根据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白沙派出所出具的肇公端(白)调解字[2015]0628号《治安调解协议书》所载,黎东光与林锦辉于2015年6月28日已就双方在肇庆市××州区厂××街安居尚苑小区门前发生的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在《治安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并书写同意调解协议。因上述《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不得因此事向对方进行打击报复等。现黎东光没有按照《治安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又以此事向法院起诉,请求林锦辉赔偿损失,原审法院根据《治安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对黎东光的赔偿主张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黎东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黎东光申请再审认为《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其被迫签订的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综上,黎东光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东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筠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