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学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学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410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剑峰,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学磊,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学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孔明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