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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某1与白某2、白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白某2,白某3,白某4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697号原告:白某1,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占锋,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2,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白某3,曾用名白某3峰,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白某4,曾用名白超峰、白二冰,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白某1与被告白某2、白某3、白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白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白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宇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令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