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1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彩琴与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彩琴,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1098号原告:顾彩琴,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地江苏省启东市。被告: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顾彩琴与被告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根据原告在被告平台的账户余额返还原告195,432.42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上述金额为本金按银行年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交通费等本案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11日在被告所设立的国诚网络金融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先后投入本金197,325元。从2016年9月起,平台开始限制提现,截止2016年11月21日,原告在平台账户还有195,432.42元。因无法取回资金,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在审理中查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已于2017年4月17日对国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公安部门已对国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主要法律事实与所涉经济犯罪嫌疑相一致,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有关公安部门处理,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彩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