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8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白瑞严、靖钊德等与张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瑞严,靖钊德,张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552号原告:白瑞严,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靖钊德,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张勉,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白瑞严、靖钊德与被告张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白瑞严、靖钊德于2017年6月21日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瑞严、靖钊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瑞严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晓人民陪审员  韩占军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