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白瑞严、靖钊德等与张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瑞严,靖钊德,张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552号原告:白瑞严,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靖钊德,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张勉,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白瑞严、靖钊德与被告张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白瑞严、靖钊德于2017年6月21日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瑞严、靖钊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瑞严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晓人民陪审员 韩占军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