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福全与赵建华、张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全,赵建华,张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857号原告:张福全,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建华,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云龙,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福全与被告赵建华、张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张福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已预收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张福全负担。审 判 长 卢 超人民陪审员 梁德智人民陪审员 张钧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