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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福全与赵建华、张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全,赵建华,张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857号原告:张福全,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建华,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云龙,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福全与被告赵建华、张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张福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已预收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张福全负担。审 判 长  卢 超人民陪审员  梁德智人民陪审员  张钧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