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严莉与张德英、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莉,张德英,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严莉,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张德英,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张某,男,200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张德英,张某协助申请执行人严莉办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23,25号碧波大厦13层8室房屋的过户手续,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德英,张某所有房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23,25号碧波大厦13层8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对被执行人张德英,张某所有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23,25号碧波大厦13层8室房屋;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