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世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世林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69号罪犯徐世林,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了(2015)临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世林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提出,罪犯徐世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世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世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世林减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英审判员 秦绪启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茹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