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随州市正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原随州给力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随州市正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原随州给力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初8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泊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缴纳诉讼费和领取诉讼费退费,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缴纳诉讼费和领取诉讼费退费,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随州市正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原随州给力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玉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随州市正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随州市正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孙 峻审 判 员 王 耀人民陪审员 钱显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