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许丽、赵树营与被申请人王凤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丽,赵树营,王凤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丽。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树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凤海。再审申请人许丽、赵树营因与被申请人王凤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14民再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许丽、赵树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许丽、赵树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丽、赵树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审 判 员 侯秀菲代理审判员 葛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