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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德柱与滕富义、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柱,滕富义,XX,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463号原告:田德柱,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懂理,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滕富义,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告:XX,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3906420法定代表人:赵志伟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大道科技大厦一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836435258L负责人:张雪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德柱诉被告滕富义、XX、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公路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平安财险徐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德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德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德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田德柱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