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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省宁津县华隆机械有限公司、迟振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宁津县华隆机械有限公司,迟振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109号申请人:山东省宁津县华隆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宁津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吉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迟振强,男,汉族,1955年4月17日出生,住宁津县。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鲁1422民初1109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迟振强在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9141018200161006XXXXX中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迟振强在宁津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9141018200161006XXXXX中的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学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