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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镜波、邓灼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镜波,邓灼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858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88、90、92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4478-X。法定代表人麦瑞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钊洪,系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朱伟胜,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邓镜波,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邓灼南,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镜波、邓灼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邦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