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镜波、邓灼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镜波,邓灼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858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88、90、92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4478-X。法定代表人麦瑞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钊洪,系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朱伟胜,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邓镜波,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邓灼南,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镜波、邓灼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邦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