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民杰与牛五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民杰,牛五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刘民杰,男,1980年5月生于海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牛五龙,男,1987年12月生于甘肃省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民杰与被执行人牛五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