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范佳炜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佳炜,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381号原告范佳炜,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王亮,男,30岁,汉族,现住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佳炜与被告王亮供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乌仁其木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