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西省鹰潭市超达光学实业有限公司与潘福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鹰潭市超达光学实业有限公司,潘福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73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法定代表人:温满红,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楠,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璇,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壬寅,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闫国良,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闫壬寅、闫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冯一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桢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