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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泽红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961号原告,何泽红。被告,彭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林,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泽红诉被告彭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集证据,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泽红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何泽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志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卉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