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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某、王某甲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674号原告:石某某,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告:张某某,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告:王某甲,男,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市,现住瓜州。被告:王某乙,男,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市,现住瓜州。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王某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以与被告愿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4元,减半收取4592元,由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