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罗素秋、施玉彬、施明辉、施为兴与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给付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素秋,施玉彬,施明辉,施为兴,简阳市禾丰镇人民政府,简阳市财政局,简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80行初66号原告:罗素秋,女,汉族,1942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施玉彬,女,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施明辉,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原告:施为兴,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贵宣,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简阳市禾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裕民街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85008543739L。法定代表人:王游修,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简阳市财政局,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河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安崇伟,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德强,四川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晓凤,四川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简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人民路6号行政办公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85008542234H。法定代表人:巫锡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素秋、施玉彬、施明辉、施为兴诉简阳市禾丰镇人民政府、简阳市财政局、简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及行政赔偿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本案诉讼方式不利于简阳市殡葬改革政策的实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素秋、施玉彬、施明辉、施为兴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素秋、施玉彬、施明辉、施为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罗素秋、施玉彬、施明辉、施为兴负担。审 判 长 凌俊杰审 判 员 胡丽群人民陪审员 曹晓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