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进福与梁庆辉、漳州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进福,梁庆辉,漳州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庄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864号原告蔡进福,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梁庆辉,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漳州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24号君临天下3幢1808室,注册号350602100094174。法定代表人:梁庆辉。被告庄雪琴,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进福与被告梁庆辉、被告漳州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庄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以实际借款人为被告梁庆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庄雪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漳州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庄雪琴的起诉。审判员  蔡雪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