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祝通与张士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通,张士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21号原告:祝通,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士红,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号。负责人:郑亚东,职务: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鸿,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祝通与被告张士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祝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通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祝通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于海燕人民陪审员 孙远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劲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