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964号原告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梁蓉平,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阳英,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7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