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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964号原告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梁蓉平,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阳英,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7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