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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1561号原告:李某,1981年10月16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981年3月1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冉,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君,被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重新分割南京市雨花台区××单元××室房屋。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3日协议离婚,当时约定三个女儿由被告抚养,在此基础上,考虑照顾和保障女方及三个孩子的生活,约定双方名下两套房产归被告。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实际抚养照顾三个小孩,而是将三女送回老家,放任大女儿和次女不管,2016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经调解,长女、次女由原告抚养,三女儿由被告抚养。双方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另案处理。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孩子是原告强行要求抚养的,双方没有约定子女抚养是财产分割的前提,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2015年11月1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男方强、冷暴力的急切逼迫下,男方长期住在外面不回家,女方不得不同意的情况下达成离婚协议,原则上女方有足够的男方出轨证据让男方净身出户,但女方深爱男方加上十几年感情已无法去恨,加上三个可爱的女儿,此生不可能做仇敌,故做如下妥协处理:由于男方李某一直打拼事业有经济能力,但无时间更好陪伴及教育孩子,而三个女儿一直由女方陪伴照顾,考虑三个女儿能更好的健康成长,三个女儿都归女方王某养育……;……双方名下共两套房产,一套位于南京市××单元××室,面积102平方,另一套房产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单元××室,面积43平方,两套房归女方,男方在三个月内协助完成过户等相关手续,手续费由女方出。除男方的私人物品如衣服及书籍外,其他物品不得带走,男方三个月之内搬出,女方将房子收回,不再给男方提供住宿……。离婚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抚养权纠纷之诉,要求三个女儿都变更为李某抚养,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所生女司某(生于2006年1月5日)、次女李某2(生于2009年12月25日)由原告李某负责抚养,三女李某3(生于2013年4月24日)由被告王某负责抚养;被告王某自2017年2月起每月给付二女儿李某2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长女司某和三女李某3的抚养费双方互不给付。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与抚养权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法律释明后李某另行提出本案之诉。庭审中,原告李某陈述现带大女儿司某、二女儿李某2居住在雨花台区××单元××室。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离婚协议书、(2016)苏0114民初5249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李某提起财产分割异议时距离婚协议签订之日已超过一年。同时,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也未明确约定财产分割以子女抚养权为条件。故原告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由李某预缴),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x。审 判 员  徐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