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喀左县某某餐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某某,喀左某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米某某,女,蒙古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喀左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住喀左县大城子镇。米某某与喀左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喀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喀左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米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喀左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喀左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对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房产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喀左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米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喀左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米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执13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 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羿 士 俊 更多数据: